(2016)鄂0984执字第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汪红胜与余昌文、胡小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胜,余昌文,胡小艳,刘得红,荣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4执字第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红胜,男,汉族,汉川市人。被执行人:余昌文,男,汉族,汉川市人。被执行人:胡小艳,女,汉族,汉川市人。系余昌文之妻。被执行人:刘得红,男,汉族,汉川市人。被执行人:荣会红,女,汉族,汉川市人。系刘得红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彬审判员 黄生陆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