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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丁伟与鲍建梁、鲍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丁伟,鲍建梁,鲍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王丁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鲍建梁(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6********),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鲍仙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7********),女,1967年4月6日生,汉族,住淳安县。王丁伟与鲍建梁、鲍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丁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鲍建梁、鲍仙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丁伟案款106462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149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