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皖15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世仓与王育、时宗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仓,王育,时宗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1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何世仓,男,1964年2月4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育,男,1882年11月8日生,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时宗伍,男,1971年11月3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何世仓与王育、时宗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育、时宗伍确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