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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水清、金宗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水清,金宗清,金水清,金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金水清,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金宗清,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金水清与金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衢江峡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金水清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宗清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24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融理财、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金水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宗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2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