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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润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润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951号原告:东莞市润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鲁昌明。委托代理人:贺美花,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法定代表人:廖维生。原告东莞市润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润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润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为1191元,诉讼保全费1041元,共计2232元,由原告东莞市润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淋淋黎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