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董建君、张旭、张玲、郑杰函、郑少杰、吉林市百德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春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董建君,张旭,张玲,郑杰函,郑少杰,吉林市百德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春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莫英惠,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被执行人:董建君,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张旭,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玲,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郑杰函,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郑少杰,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百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解放大路七中院内。被执行人:吉林省春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董建君、张旭、张玲、郑杰函、郑少杰、吉林市百德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春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2015)吉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2执23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执2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