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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74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周某某。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