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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邽信用社申请执行人梁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邽信用社,梁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邽信用社,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号。负责人刘亚宁,该社社长。被执行人梁林元,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清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邽信用社申请执行人梁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林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48180元,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622元,执行费36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林元位于清水县铺面1套作为借款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林元**********铺面1套。查封期限为2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或设定抵押权。被执行人应当在房产被查封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房产估价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房产,用变现款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