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韦步坚与王柳宾、李俊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步坚,王柳宾,李俊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民初2836号原告韦步坚。被告王柳宾。被告李俊杉(曾用名李宝华)。原告韦步坚诉被告王柳宾、李俊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步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柳宾、李俊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步坚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王柳宾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韦步坚借款四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六个月,即到2014年10月8日止,被告王柳宾并立有借条为据。借款期限到后,被告王柳宾没有归还借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款4万元整及利息15000元整(利息从2014年5月8日至2016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韦步坚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王柳宾于2014年4月8日向原告韦步坚借款40000元,被告李俊杉自愿作为担保人的事实。3、宾阳县婚姻登记处证明一张,证明被告王柳宾与李俊杉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柳宾、李俊杉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王柳宾、李俊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对相关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全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韦步坚与被告王柳宾是朋友关系,2014年4月8日,被告王柳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到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为6个月,逾期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李俊杉在担保人处签名。被告王柳宾于2014年4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被告王柳宾与被告李俊杉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2月6日在宾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拒绝归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王柳宾向原告韦步坚借款400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柳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柳宾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王柳宾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请求被告王柳宾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现原告请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柳宾与被告李俊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被告王柳宾与李俊杉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俊杉应就被告王柳宾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柳宾、李俊杉共同归还原告韦步坚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王柳宾、李俊杉共同支付原告韦步坚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8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王柳宾、李俊杉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超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