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艳红诉秦慧青、徐科峰、陈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红,秦慧青,徐科峰,陈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66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红,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秦慧青,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徐科峰,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陈桥,住郑州市中原区。李艳红诉秦慧青、徐科峰、陈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慧青、徐科峰、陈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艳红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秦慧青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秦慧青、徐科峰、陈桥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