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1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2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