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明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吉(绰号:马虎),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吉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明吉与朋友黄某去到钦州市钦南区木井路明星车行选购摩托车。在选购过程中,被告人黄明吉看中一台绿色的望江牌二轮男装摩托车,于是对车行工作人员章某称想要试驾该车,因章某有一辆与被告人黄明吉看中的摩托车同品牌同款的车,于是章某便提出让被告人黄明吉试驾自已的车,合适的话再购买。被告人黄明吉同意后,章某便把自已的车交给黄明吉试驾。被告人黄明吉在试驾期间,萌生了将该车占有的想法,于是直接开回钦北区那蒙镇,并出卖给陈某。破案后,被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59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明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黄明吉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摩托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摩托车购买发票复印件;辨认笔录;案件照片;尿样提取笔录、尿样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钦南价鉴(2016)96号《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黄明吉讯问光盘;被告人黄明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吉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明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诈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尚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世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