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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衢州市振辉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鑫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鑫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衢州市振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鑫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20幢2层。法定代表人:李胜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衢州市振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鹿溪北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施辉,董事长。上诉人杭州鑫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振辉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院(2016)浙088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1日向上诉人杭州鑫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但上诉人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鑫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晓 龙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姚 冬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