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7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龙碧芬与李小林,文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碧芬,李小林,文华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807号原告龙碧芬,女,汉族,1951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李小林,女,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文华宇,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碧芬诉被告李小林、文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龙碧芬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龙碧芬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碧芬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