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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四川未来城镇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涛、成都汇兴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未来城镇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钟涛,成都汇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891号原告:四川未来城镇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邹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兴盛,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钟涛,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汇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新民场镇星火社区。法定代表人:钟涛,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彬,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四川未来城镇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涛、成都汇兴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未来城镇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对本案争议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未来城镇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未来城镇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四川未来城镇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人民陪审员  王昌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