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雪与被执行人李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雪,李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崔雪,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福杰,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雪与被执行人李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福杰已经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