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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魏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财保7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冯博,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魏某某,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I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某某在湖北井边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为其申请出具担保函提拱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在湖北井边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股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建审判员 余春明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