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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行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韩维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维,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行终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维。委托代理人王乙存,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婵,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韦曲北长安街**号。法定代表人费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红利,该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该局滦镇派出所民警。上诉人韩维因要求确认上诉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作出的西公长(刑)行罚决字[2015]1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行初1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韩维与上诉人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各50元。审 判 长  张耀民代理审判员  韩 娟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