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文成、张吉荣等与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成,张吉荣,邓州市房产管理局,高磊,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3行初103号原告杨文成,男,1946年6月7日,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68号。原告张吉荣,女,194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41号。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辛泽春,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涛,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乐国,该单位工作人员。第三人高磊,男,1972年11月2日。第三人杨华(又名杨萍),女,1971年8月2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成、张吉荣诉被告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高磊、杨华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成、张吉荣以第三人系依据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办理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需要先行进行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成、张吉荣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成、张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成、张吉荣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刘小宁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