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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申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文贵与高树松、褚宗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树松,褚宗民,连新国,梁庆余,郑刚,杨文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申字第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树松。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褚宗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新国。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庆余。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文贵。再审申请人高树松、褚宗民、连新国、梁庆余、郑刚因与被申请人杨文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本院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树松、褚宗民、连新国、梁庆余、郑刚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六人合伙一起租车去共同采购渔船生产所用竹竿,并根据所需要的长度,为了共同利益而共同劳动……”错误,事实上杨文贵所受伤害系自己截伐竹竿时使用电锯操作不当造成,是自身的过错,与再审申请人无关,因此,原判决令再审申请人平均承担被申请人的损失错误。2、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3、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共同的目的,一同采购、分截竹竿,因分截竹竿的工作需要共同完成,因此杨文贵所受伤害系为共同利益而遭受。再审申请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因受益而应对杨文贵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原判决酌定六人均担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杨文贵提起诉讼时其尚未治疗终结,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树松、褚宗民、连新国、梁庆余、郑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岳登攀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