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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建安诉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安,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文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165号原告:王建安。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文华,男,汉族,住赤壁东亭华府5栋1楼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安诉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壁市柳山湖镇卫生院的应进工程款378821.77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赤壁市营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壁市柳山湖镇卫生院的应进工程款378821.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大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