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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永龙、朱网英等与王俊华、卞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龙,朱网英,陈中莲,周毅,王俊华,卞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周永龙,男,1940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朱网英,女,1941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中莲,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周毅,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俊华,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卞秀云,女,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周永龙等人与王俊华、卞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分期还款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