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永龙、朱网英等与王俊华、卞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龙,朱网英,陈中莲,周毅,王俊华,卞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周永龙,男,1940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朱网英,女,1941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陈中莲,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周毅,男,1985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俊华,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卞秀云,女,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周永龙等人与王俊华、卞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分期还款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