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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杨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欢(曾用名:申广波),男,1987年5月9日出生,合肥市庐阳区消防大队沱河中队消防员,住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志平,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中玉,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欢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滨滨、代理检察员王艳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欢及其辩护人赵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杨欢撬开寿县寿春镇北照壁巷的寿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所属的中福在线营业厅的窗户铁栅栏,进入办公室之后,杨欢用消防斧、起子等工具撬开桌子抽屉和保险柜,盗得现金41050元和价值803元的香烟。案发后,杨欢被抓获归案,其妻代为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欢能够如实供述,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系坦白;其家人代为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综上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当庭提供证据:收条及谅解书,旨在证实被告人杨欢家人代为退回被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被盗现金及香烟折款合计人民币41853元,取得了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杨欢撬开寿县寿春镇北照壁巷的寿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所属的中福在线营业厅窗户的铁栅栏,进入办公室之后,用消防斧、起子等工具撬开桌子抽屉和保险柜,盗得现金41050元和价值803元的香烟。案发后,被告人杨欢被抓获归案,其妻代为全额退赔被害方的损失。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曹某电话报案至寿县公安局,该局经初查后予以受案登记,并于2016年5月28日,决定对“5.27寿县中福在线办公室被盗案”立案侦查。2、报案申请。证实被害单位报案情况。3、被告人杨欢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欢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欢系被抓获归案。6、行银交易明细单。证实:被告人杨欢于2016年5月27日取款2600元。7、被告人杨欢的工作关系证明及轮休假条。证实:被告人杨欢的工作单位及其请假轮休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18时至2016年5月27日18时。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放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相关赃款,并发还被害方。9、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杨欢住处搜查出作案所用的包及穿戴衣物,并依法予以扣押。10、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欢家人代为退回被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被盗现金及香烟折款合计人民币41853元,取得了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谅解。11、寿县价格认证中心寿价证鉴(2016)02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证实涉案物品香烟价值为803元。12、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其所在单位于2016年5月27日2点40分至2016年5月27日3点30分期间被偷了,共计被盗现金41050元,并提供了监控视频。13、被害人汪某、丁某、黄某、杨某的陈述。证实失窃现金及香烟的数额情况。14、证人朱某甲、许某、胡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开出租车载被告人杨欢所到的地点。15、证人张某、尤某、马某、朱某乙、魏某、郭某、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欢借钱还钱情况。1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欢给其6900元。17、被告人杨欢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杨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及被告人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19、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人杨欢离开盗窃现场的路线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代为全额退赔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辨护人基于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杨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杨欢所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淑美代理审判员  王安政人民陪审员  张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世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