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敦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总经理。上诉人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6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保证函》是单方承诺,不能因此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的及其设备设置、使用均在福建省长泰县内,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的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及其他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另,一般条款约定“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出租人甲方住所地”,出租人甲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大道XX号XX大厦XX楼XX室,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