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腊芝与姚盼,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腊芝,姚盼,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93号申请人周腊芝,女,土家族,1969年12月20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姚盼,男,汉族,1988年7月6日生,湖南省宝靖县人,住该县。被申请人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林镇两河口****号。申请人周腊芝与被申请人姚盼、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腊芝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DK5x**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周腊芝以其位于秀山县龙池镇xxx房屋(产权证号:J317房地证2011字第501x**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周腊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DK5x**轻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周腊芝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