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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腊芝与姚盼,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腊芝,姚盼,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93号申请人周腊芝,女,土家族,1969年12月20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姚盼,男,汉族,1988年7月6日生,湖南省宝靖县人,住该县。被申请人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林镇两河口****号。申请人周腊芝与被申请人姚盼、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腊芝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DK5x**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周腊芝以其位于秀山县龙池镇xxx房屋(产权证号:J317房地证2011字第501x**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周腊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重庆瑞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DK5x**轻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周腊芝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