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文玉与李元发、王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玉,李元发,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玉。被执行人:李元发。被执行人:王成。本院在执行张文玉与李元发、王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元发、王成应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300元及索款花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王成账户划拨案款2600元,用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玉、张世贵与被执行人李元发、王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其中张文玉领取案款11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领取1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文玉主动放弃剩余案款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作虎审判员 严 鹏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