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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与扶沟县曹里加油站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扶沟县曹里加油站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初132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57767735J。负责人:何学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婧,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扶沟县曹里加油站。住所地,扶沟县曹里乡。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3X6DQX61。法定代表人:曹发阳,系经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扶沟县曹里加油站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销售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XX审判员  许向朋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星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