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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韩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韩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被执行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鹅被执行人:韩翊,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韩翊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仲裁裁决确定的如下款项:1、尚未支付的”协议”项下款项人民币22966288.50元;2、截止2015年4月30日逾期已付和逾期未付的各期款项相应的迟延违约金人民币1818394.74元;3、协议项下2015年4月30日已经到期且尚未支付的各期款项(合计人民币12567773.1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的迟延违约金,按照每月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4、仲裁费人民币263952元;5、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1466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桂02执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韩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生产设备及冻结银行帐号。根据协助单位反馈的信息:本院查封的土地、房产及冻结的银行帐号均为轮候查封及冻结。上述查封的土地、房产及生产设备均办理了抵押。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予以认可,并表示暂不处置查封的生产设备,目前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韩翊尚欠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2966288.50元及迟延违约金、律师费211466元以及仲裁费263952元。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土地、房产及冻结的银行帐号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暂不处置查封的生产设备,其目前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的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0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轮候查封、冻结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韩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02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柳南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晓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