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将与李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172号王将与李建军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长民终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将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军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对剩余部分未主动履行,经查询其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执字第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