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与郑志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郑志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999号原告: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经营者:张心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小租,广水市广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郑志斌。原告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与被告郑志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经营者张心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小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志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郑志斌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0日,被告在我处购买了价值263200元的家具用于开办宾馆。原告向其交付货物后,被告欠货款100000元没有支付,并于2014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清偿。原告据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郑志斌拖欠原告货款100000元的事实。证据三、《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相关条款约定。证据四、“客房家具价格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货完毕。被告郑志斌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达到证明目的,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0日,被告郑志斌因开办宾馆购置家具需要与原告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签订了《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具,货款总计2632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160000元,剩余货款自原告交付货物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按约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郑志斌陆续支付货款共计16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5月11日出具了欠家具款100000元的欠条一张。该欠款至今未付,由此成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标的物后,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清偿欠款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利息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具体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应自原告主张权利的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志斌清偿原告广水市广水富豪家具城欠款10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程 锐审判员 李永红审判员 曹宏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