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艳、邱晓等与黄炳雄、薛惠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炳雄,唐艳,邱晓,薛惠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炳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艳,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镇洲上村樟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晓,男,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惠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黄炳雄因与被上诉人唐艳、邱晓、薛惠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7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薛惠敏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是位于江门市新会区;2.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江门市新会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薛惠敏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告提交的《开庭笔录》可初步证明案涉车辆占有与控制与薛惠敏存在关系,至于薛惠敏是否适格被告,原告能否向薛惠敏主张实体权益,有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进一步查明确认,本院于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不予理涉。综上,上诉人主张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