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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伟世明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伟世明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256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被告:天津开发区伟世明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1-D-1-502。法定代表人:李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伟世明业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增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