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华、孙存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爱华,孙存香,王往强,王顺根,卞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洪其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爱华。被执行人孙存香。被执行人王往强。被执行人王顺根。被执行人卞凤英。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爱华、孙存香、王往强、王顺根、卞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爱华、孙存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支付合同期内利息8789元及逾期利息51314元,合计550103元;王往强、王顺根、卞凤英对王爱华、孙存香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卞凤英位于姜堰区和睦佳园5幢1107室房屋外(有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未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通知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 进审判员 姚铁林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