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付德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德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83号罪犯付德华,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未赔偿)。该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10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付德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德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德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月消费达307元,属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建议降低减刑幅度1个月。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德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5年9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