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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嵩县田湖镇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嵩县田湖镇第一初级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第824号原告:朱某。法定代理人:杨玉兰。委托代理人:牛胜利,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嵩县田湖镇第一初级中学,负责人:秦孟军,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高顺喜。该校政教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武彬。该校法制副校长。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嵩县田湖镇第一初级中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为651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长  谢会鹏审判员  王海拴审判员  曹金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仝秋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