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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勇与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环路750号。法人代表:闫明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乡市龙安置业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711执6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曹清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牛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