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再余与刘圣海、肖宝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余,刘圣海,肖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杨再余。被执行人:刘圣海。被执行人:肖宝玉。本院在执行杨再余与刘圣海、肖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刘圣海、肖宝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代理审判员 周凤鸣代理审判员 王辉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