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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再余与刘圣海、肖宝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余,刘圣海,肖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杨再余。被执行人:刘圣海。被执行人:肖宝玉。本院在执行杨再余与刘圣海、肖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刘圣海、肖宝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代理审判员  周凤鸣代理审判员  王辉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