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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水市出租车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出租车协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919号之一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四贤路(城郊乡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杨明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广水市出租车协会,协会住所地:广水市南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国松,系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出租车协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水市出租车协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水市春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俊杰审判员  方文琳审判员  杜春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