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雨杨某与宣全德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杨某,宣全德宣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刑初251号自诉人杨雨杨某,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扶沟县。被告人宣全德宣某某,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自诉人杨雨杨某以被告人宣全德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雨杨某与被告人宣全德宣某某自行和解,自诉人杨雨杨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雨杨某控诉被告人宣全德宣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杨雨杨某与被告人宣全德宣某某自行和解,自诉人杨雨杨某主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雨杨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本)审 判 长 阙茂永审 判 员 杨思勇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