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风英与张红涛、郑万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英,张红涛,郑万丽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刑初379号自诉人张风英,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人张红涛,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人郑万丽,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自诉人张风英以被告人张红涛、郑万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风英和被告人张红涛、郑万丽双方和解,并已执行完毕。2016年10月19日自诉人张风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红涛、郑万丽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涛、郑万丽在宣告判决前,同自诉人张风英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自诉人张风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红涛、郑万丽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风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群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