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折树平申请执行张厚则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树平,张厚则,张恩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折树平,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店塔镇碾房湾村塔峁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604084174。被执行人张厚则,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四区1号楼3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404136713。被执行人张恩则,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二区6号楼305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009106717。本院在执行折树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厚则、张恩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厚则、张恩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0元及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高云岗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瑞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618参加人:审判长:杨明军审判员:高云岗代理审判员:刘永平记录人:高瑞评议如下:高云岗:本院在执行折树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厚则、张恩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厚则、张恩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0元及执行费用。刘永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明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