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花铃诉韩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玲,韩永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2民初3701号原告:陈花玲,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苒,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文,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原告陈花玲与被告韩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花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永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花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5,76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新城区××××经营一家中国福利彩票站,被告韩永文经常来购买彩票。被告开始支付现金,之后就向原告以借款方式购买彩票。2014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写明欠原告陈花铃65,762元。此后被告又以陆续向原告借款的方式购买彩票,所欠金额为10,040元。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推脱未还。被告韩永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韩永文在原告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2014年9月20日,韩永文向陈花铃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陈花铃65,762.00(陆万伍仟柒佰陆拾贰元整),今欠人:韩永文,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因韩永文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陈花铃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双方的借贷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65,7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后续向原告借款10,040元,但是并没有提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永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花铃65,762元;二、驳回原告陈花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原告陈花铃负担50元,由被告韩永文负担7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羽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