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水、林淑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水,林淑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120号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栩,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秋枫,单位职员。被告:林金水,男,1954年3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淑棋,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金水、林淑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光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