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袁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袁某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城区西苑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50000元,袁某持卡开始透支,截止2015年10月30日透支17798.85元逾期未还。经发卡银行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袁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借记卡资料查询、信用卡办理材料、业务凭证及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情况说明、催收资料信息、还款回单、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归还全部透支本息,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之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宁玉桂人民陪审员 张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