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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金英淑与金莲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英淑,金莲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金英淑,女,1951年1月23日生,朝鲜族,退休人员,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金莲淑,女,1943年8月19日生,朝鲜族,退休人员,现住延吉市北山街。申请执行人金英淑与被执行人金莲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40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及利息85400元,案件受理费9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莲淑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6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莲淑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存款73000元至我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1819元,支付执行费1181元。2016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莲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