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素芬与蔡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芬,蔡庚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650号原告:吴素芬,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庚申,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素芬与被告蔡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素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吴素芬自愿与蔡庚申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吴素芬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素芬撤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吴素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