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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素芬与蔡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芬,蔡庚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650号原告:吴素芬,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庚申,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吴素芬与被告蔡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素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吴素芬自愿与蔡庚申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吴素芬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素芬撤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吴素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