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某故意伤害、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职业。2010年9月13日因赌博被抓获,次日因赌博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同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赌博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抓获,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涛,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被控故意伤害、赌博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王小涛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在本区佛祖岭D2区4栋2单元802室,对黄某及其丈夫舒某拳打脚踢,并迫使黄某写下欠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主要损伤为多发肋骨骨折(右第9-11肋、左5、7、8肋),左侧血气胸,左侧创伤性湿肺,左眼眶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损失人民币28000元,并获得谅解。二、赌博罪2010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陈卫星(已判刑)及刘俊、姚雄、孙礼同、江西(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硚口区双墩“金太阳”建材城“家盛时代装饰材料广场”二楼平台一平房内,采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徐某担任“水手”,负责收钱、赔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及参赌人员80名,查获赌资人民币452568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破案及抓获经过;2、门诊病历、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在赌博犯罪行为中系从犯,且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陈卫星(已判决)及刘俊、姚雄、孙礼同、江西(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硚口区双墩“金太阳”建材城“家盛时代装饰材料广场”二楼平台一平房内,采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徐某担任“水手”,负责收钱、赔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及参赌人员80名,查获赌资人民币452568元。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办案单位失去联系。2014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窜至本区佛祖岭D2区4栋2单元802室,对居住该室的黄某、舒某拳打脚踢,并迫使黄某写下欠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主要损伤为多发肋骨骨折(右第9-11肋、左5、7、8肋),左侧血气胸,左侧创伤性湿肺,左眼眶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徐某支付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赌博罪的证据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2010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同案人员陈卫星(已判决)等人在本市硚口区双墩“金太阳”建材城“家盛时代装饰材料广场”二楼平台一平房内,采用摇骰子的方式聚集80余人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办案单位失去联系。2、同案人员的供述(1)同案人员姚其的供述:2010年9月13日16时许,我在硚口区金盛装饰有限公司3楼平台的赌博场被抓获,我们带了45000元,“皇帝”带的有十几万,大概有80多人参与赌博。警察还查获了骰子、盘子、杯子。我们赌博公司一共有8个人,皇帝是陈卫星,负责摇骰子,孙礼同和徐某是水手,如果皇帝赢了就按1000元抽50元,加上10元的桌子钱,一起60元。刘俊在门口照看场子,江西和姚雄在内场,另外还有一个女的叫刘钱娥也是公司的成员。我主要负责组织来参赌人员前来赌博。赌博公司一共开了四天,赌博的方式是摇骰子猜单双,下注的起点是10元,5000元封顶。赌博时间为每天下午5时至8时左右,每场可以抽7000元左右。前几天的场子我们都赢了,每场大约人民币7000元左右,9月13日就不知道输赢了。公司对其他人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当天赢利的情况。(2)罪犯即同案人员陈卫星的供述:赌博场在汉西路“金太阳”建材市场金盛装饰城楼顶平房内,赌博是以摇骰子的方式猜单双,被抓获当天大约有七八十人左右参与。公司的“皇帝”就只有我一个人,皇帝负责摇骰子摇单双,下注是100-3000元都可以。赌博公司安排了2个男的帮我赢钱、赔钱,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一般摇出3、6的点数,押双的我赢钱,押单的钱我不赔。我和赌博公司的一个姓刘的女的谈好了,赌博时她先垫付赔资,赌博结束后根据输赢情况和她结算,按照三七分成,不管输赢我七她三,我喊她“刘姐”。(3)同案人员孙礼同的供述:我在金盛装饰有限公司3楼平台上赌场做“水手”,“水手”就是给皇帝收钱和赔钱,赌场的皇帝是陈卫星,还有一个水手叫徐某。赌博的方式是皇帝摇骰子猜单双,一般最少一次下注10元最多一次5000元。皇帝赢了1000元就打50元的水钱,以此类推。2010年9月13日,大概有80人在赌博,17时许,警察就来了。我主要是坐到“单”这边,如果“单”赢了,我就把单这边的钱拿过来数,然后由徐某负责赔钱。(4)同案人员江西的供述:2010年9月13日,我在金太阳建材市场金盛装饰三楼平台的房间摇骰子赌博时被抓了,当时被抓的有80人左右。赌博的方式就是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下注以5000元封顶。皇帝赢了抽干分子50,1千元抽50元。赌博公司里大概有七八个成员,皇帝是陈卫星,我和姚雄是护场和招待赌客的。徐某和孙礼同是水手,也就是收、赔钱的。刘俊是放哨的,姚其是带人来赌博的。赌博过程中,赌客下注是有上下限的,但是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同案人员姚其、陈卫星、孙礼同、江西等5人的供述以及参赌人员邱双桃、龙汉英、孙望梅、吴琼英等11人的证言均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于2010年9月13日在硚口区金太阳建材城金盛装饰城楼顶平房内聚众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3、收缴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0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于将被告人徐某、同案人员及参赌人员抓获后,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452568元、赌具骰子10副。被告人徐某及陈卫星等5名同案人员及龙汉英等40名参赌人员对扣押物品清单进行了确认并签字捺印。4、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查获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客观反映了现场的概貌。5、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徐某和陈卫星、刘俊等5名同案人员及邱双桃、龙汉英等10名参赌人员均被处以行政处罚。6、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硚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4月26日,同案人员陈卫星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涉案赌资人民币452568元、赌具骰子10副予以没收。7、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0年9月13日16时许,我在硚口区双墩金太阳陶筑市场的楼上房间被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我帮赌博公司当临时的“水手”,负责收钱、赔钱。赌场中有七八十人在赌博。我带了2000元进赌场,参与了下注,输了几百块钱。然后,我就帮忙当“水手”,收的方式就是从皇帝赢的钱里面抽取5%的利润,也就是10000元提取500元。赌博场中赌最少100元起下注,最多看到有一千、两千元下注的。赌博公司抽成是按皇帝赢了500元抽100元,赢了1000元抽200元。赌场收工后会有人出来给我们发辛苦费,而我可以从当中分得100-200元。赌场分赌博公司和皇帝公司,赌博公司的成员有姚其、刘总,刘俊在赌场是“钉子”,负责在楼下望风。皇帝公司的头是陈卫星,负责摇骰子。被抓获那天,赌场收了大概有几十万水钱,赌博公司收的水钱一部分作为开支,剩下的就是公司自己的。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14日,公安机关接舒某报警称有人于2014年6月13日将被害人黄某打伤。2015年3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我住在佛祖岭D2区4栋2单元802室。2014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我在赌场输了钱,徐某主动对我说“你要不要钱?我这里有钱”,我答应了。我让他帮我下了2万元的单,结果输了,他说可以帮我“搭白”下3万的单,我答应了。然后,我下了3万元的单,又输掉了,我心里就不舒服,觉得他们在合伙作弊。徐某要我第二天还钱,我说没钱,他就说了一些狠话,还要到我家来找我,从那以后,我就再没有进过赌场了。之后,徐某打过电话让我还钱,我告诉了老公舒某我赌博输钱的事。2014年6月13日晚,徐某打电话要到我家来找我,舒某接的电话,要他过来谈。23时许,徐某和一个中年男子来到我家,我们几个人就谈如何还5万元的事,徐某让我一次性还5万元,我们说没有那么多钱,徐某又让我们写个欠条,舒某不愿写欠条。双方谈得不好,徐某的司机说要下去拿东西。过了几分钟,那个司机带了4个年轻人来到我家中,他们打了舒某几耳光,然后围着打舒某,我上去抓住徐某,徐某说:“你松不松手?我身上带着刀子,你不松手我捅死你”,然后旁边的人就冲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我被打的不能动了。他们将我抬到床上,让我写了借条。最后,他们给了舒某1000元,××的,然后就走了。3、证人舒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黄某以前在赌博的过程中输了钱,欠下了徐某5万元。2014年6月13日22时许,我和黄某在家,徐某打电话说23时来我家里,我说在家等他。23时30分许,我在楼下碰到徐某和另外一个人,我问徐某另外一个人是干什么的,徐某说是他的司机。我带他们来到我家,我们就商量还钱的事,我和黄某说没有钱,能不能一年还1万元,但徐某不同意。徐某带过来的那个人说东西掉在车上了,然后他就下楼去拿东西了。大概过了2分钟,徐某带来的那个司机带着4个年轻人来到家里,他们看见黄某在打电话,就把手机拿去并将电池卸掉了,接着,徐某就问我:“这个钱,你到底什么时候还”,我说:“我今年没有钱,只能还1万元你,以后有钱再还给你”,徐某说:“这个钱是我向我的这些小兄弟借的,我答应你,这些小兄弟答不答应你”。然后,其余的几个年轻人就对我拳打脚踢。然后,徐某要我写欠条,我不同意写,他们继续对我拳打脚踢。这时,黄某拉住徐某的衣服,徐某就打了她一巴掌,黄某就去抓徐某的脸,徐某将黄某一脚踢倒在地。黄某被徐某踢倒后,那几个围着我的年轻人就开始对黄某拳打脚踢,黄某被打得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我跟他们说:××,你们不想闹出人命的话就赶紧把我老婆送医院去”,他们就没有打黄某了。黄某说“我来写欠条”。后来,黄某就照着徐某写的欠条模板写了一张欠条给他,写完以后,徐某又抓住黄某的手在欠条上按了手印,××,然后他们拿着欠条就走了。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害人黄某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认9号(被告人徐某)就是将自己打伤的人。(2)证人舒某从事先准备的编号1-10号照片中,指认9号(被告人徐某)就是将黄某打伤的人。5、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平安法(2014)临鉴字第2515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主要损伤为多发肋骨骨折(右第9-11肋、左5、7、8肋)左侧血气胸,左侧创伤性湿肺,左眼眶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意见依法告知当事人。6、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徐某支付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并获得谅解。7、被告人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徐某犯罪时已成年。8、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是2013年七八月份,我和黄某在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附近的一个押宝的赌场上认识的,彼此之间关系还可以。2013年八九月份的一天17时许,我们都在江夏区文化大道附近的赌场押宝,我见她输了钱就问她要不要钱,她就找我借了2万元,结果输了,然后她又找我借了3万元,又输了。临散场之前,我叫她尽快将钱还给我。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一直给她打电话要她还钱,开始她还接我的电话,到了后来她连我的电话也不接了。我找到了她住的位置。2014年6月13日晚,我给黄某打电话,当时是一个男的接的,我说我马上过来找黄某要钱。23时,我带着涛涛到了黄某位于佛祖岭D2区4栋2单元802室家中,我们在客厅内跟他们夫妇谈还5万元的事,我要求一次性付清,他们不同意,我要他们打一张欠条,他们又说不会写。这时,涛涛下楼带着我们一起的3个人进入802室,我对夫妇二人说:“我同意,我的小兄弟答不答应?”我带来的几个人就冲上去对黄某的老公拳打脚踢,这时,黄某上来和我扯打起来,我打了黄某一巴掌,朝她身上踢了一脚。黄某被我踢倒后,我带来的几个人就围着打黄某,××,几个年轻人就停手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黄某给我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在黄某写欠条的时候,我将1000元放在黄某客厅的沙发上,××,然后我拿着欠条和涛涛他们一起走了。涛涛是外地人,具体是哪里人我不清楚,我们是在押宝的赌场上认识的,其他几个年轻人是他带来的。事情发生后,我和涛涛就没有联系了,他的手机号码我也删除了。我怕找黄某要钱时会发生争执,所以就带着他们一起助威,万一打起来好有一个帮手。我们5个人都动手打了黄某,他们4个人还动手打了黄某的老公,我们没有拿任何东西,打人时是拳打脚踢,我朝黄某的脸上打了几巴掌,朝她身上踹了几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实施的赌博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在赌博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与他人共谋,在共同犯罪实施中积极参与,其行为不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亦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飞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凤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