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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王卫良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王卫良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3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被执行人:王卫良公民身份号码:×××667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2民初013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卫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卫良名下有房地产(查封高桥镇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查封高桥镇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候耀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优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