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流畅与被执行人刘东旭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刘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刘畅,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东旭,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流畅与被执行人刘东旭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隆民初字第4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流畅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东旭履行给付0.00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