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华容县汇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容县汇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汇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环城村奇城路,组织机构代码06422106-4。法定代表人:刘树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振华,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华容县汇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振华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永堪 关注微信公众号“”